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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类风险!一起登上热搜的个税案件引发警示!

小管家 个税管家税师爷
2024-08-27

前阵子明星袁冰妍公司偷税案引起了舆论风波,该个税案区别于薇娅案、邓伦案,大多数媒体都是用“袁冰妍公司偷漏税被罚97万”这个标题,而不是“袁冰妍偷税漏税”。

以往明星偷税案,偷税主体大多为明星本人。所涉及税种主要为个人所得税,手段主要为“阴阳合同”、“收入变性”、“虚假申报”……等等。袁冰妍案有何不同呢?先看看处罚内容:


本案违法事实:在2019-2021年期间,该公司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共计815万元。故这部分支出应该被认为是对股东的分红,按股息红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违法主体: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罚款对象: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关注要点:

第一,作为股东,不是所有开支都可以在自己控制的公司里税前列支的。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要求所得税纳税调整,同时还要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过去有种说法叫吃公司喝公司,各种消费拿公司报销。实务中很多公司都会有类似的操作,比如个人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豪车作为公车。如果该车是公司实际经营中确实需要而使用,可以作为公司支出。但如果实际是完全属于个人使用且与公司经营极不匹配的话,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性支出与公司经营支出之间,存在一定的中间地带。一般老板干什么都很难和工作分开,吃饭可能是用来谈工作,明星购买高奢侈穿戴是为了工作宣传需要,这就需要区分把握好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之间的尺度

第二,通常情况下,稽查局在对某公司一段期间进行调查情况下,没有发现其他违法事实,说明其他方面应该是正常。从这个角度来看,比起那些阴阳合同掩盖收入、收入变性逃税等行为,主观恶意要低的多。所以,虽然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袁冰妍100%持股的公司,但一方面还是要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区分主观上的恶意还是过失导致

第三,从该个案来看,无论个人还是公司,专业的财税人员是极其重要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或重点监管对象而言。在现实中,各平台里那些不惊人死不休的“江湖郎中”式的“财税专家”,更是信不得。

对此案,管家不做过多的揣测,但像公司出了问题需要有人出面承担这个法律责任时,那么这个人一般就会是公司法人。在此案发生期间,袁冰妍作为100%持股的法人,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第一责任人。即便是变更法人,也不能开脱相应的责任。(相关链接:被税务稽查时更换法定代表人以金蝉脱壳?此路不通!

此外,在疫情的冲击下,很多人都经历了”裁员潮“,但个税缴纳的数据反而是增加了。这说明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下,随着“数字治税、数智征管”等手段的落实,依法纳税已经成为高收入人士的共识。频频爆出的高收入人群逃税案也释放了税务机关重点稽查、查补个税的信号,个人税务合规已成为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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